原标题:三男子通过QQ实施网络诈骗获刑一年半
人民网贵港2月22日电 近年来,冒充亲人、好友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例屡见不鲜,但还是有人中招。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帮忙购买回国机票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寿、黄英某(化名)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寿、黄英某在广西宾阳县密谋利用QQ聊天工具实施网络诈骗,并共同出资购买了无线网卡、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寿、黄英某窜至贵港市,租下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1-716号房,在租房内,将QQ的IP地址设置在韩国,由被告人黄某明伪装成王某的一个在韩国的朋友通过QQ与其聊天,取得王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帮忙购买回国机票为由,共同骗取了王某人民币9200元。
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寿、黄英某在租房内,将QQ的IP地址设置在韩国,由被告人黄某明伪装成吴某在韩国的哥哥通过QQ与其聊天,取得吴某的信任后,以需要帮忙购买回国机票为由,共同骗取了吴某人民币98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英某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3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寿的亲属代其各退赔了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黄英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寿、黄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明、黄某寿、黄英某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诈骗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寿、黄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共同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黄丽丽 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