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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化与公民信息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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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的出台也宣告网约车正式获得了国家层面的承认,因此被视为“网约车新政”。网约车在中国率先合法化,政府展现了足够魄力,确实值得肯定,但这不影响人们更多的认为这是一个市场的必然选择,政府也是在顺势而为。网约车蓬勃发展,大家欢欣鼓舞,但是网约车平台没有解决的,或者说亟待解决的问题,依然需要市场和监管者付出更多的努力。


网约车合法化与公民信息安全保护

和电子商务发展一样,网约车平台同样涉及公民信息安全问题。

相较于传统的出租车服务平台,乘客无需提供个人信息即可享受出租车服务,但是网约车平台因为涉及用户注册,必然会导致个人信息处于不可控的风险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约车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平台运营企业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上也承担着更多的责任。

网约车平台是用户个人信息的集合平台。目前网约车用户主要通过手机号码申请注册,因平台用户主要为上班一族,在使用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用户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等具体信息。在使用过后还会涉及付款所绑定的支付平台,包括银行卡以及电子账户和密码等信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信息。

作为网约车平台运营企业,需要避免用户在使用网约车平台的过程中,因申请使用平台被要求提供过多的个人信息。以滴滴为例,潜在用户在申请注册时,个人设置一栏涉及提供的信息主要有用户的姓名、性别、所处的行业信息等。特别是当潜在用户在选择不提供真实注册信息或者拒绝提供身份证信息的情况下,平台会提示,因无法进行实名认证而导致用户的账号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用户一方面担心因过多的在平台提供个人信息而担心信息被泄露,另一方面顾虑因为不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却无法提供所谓的账号安全保护。看似矛盾,其实对于用户来说,主要还是在于对网约车平台信息安全保障的担忧。

随着网约车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因平台商业化衍生其他的诸多服务,用户不经意间因使用其他服务并泄露更多的个人信息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在实际生活中,各种网络平台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往往实现平台间信息共享。大量的用户信息被倒卖或者随意转让给他人。

考虑到目前 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一、国家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二、个人信息权并没有上升为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很零散,仅有的一些规定多通过对“个人秘密” 、“个人隐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通常,现行的各类规定一般仅限于强调禁止泄露个人信息。但是,在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被严重侵犯的时候,信息主体往往也得不到救济,通常表现为无法确定向哪个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信息主体一般也没有能力收集有力的证据,或者因为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而选择放弃。

和现状描述的一样,这次网约车新政,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只是规定了禁止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对于网约车平台超越服务范围获取公民更多的个人信息及滥用相关信息的后果,却没有规定。鉴于网约车平台集合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如果没有明确的侵权救济规定以及对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规则,用户最容易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下束手无策,网约车新政也只能沦为企业敛财的工具。

对此,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企业需要拿出切实有效的行动,不论是加大对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安全技术投入或是平台自律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行为约束,还是在今后的服务中为用户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措施。 网约车平台运营企业任重而道远。

在网约车平台运营走向完善的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权。作为监管方,政府在严格遵守市场自由发展规律,不轻易干涉市场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有效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除大力督促网约车平台合法合规经营之外,也需要对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加以惩处,对于滥用平台信息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敢于重罚,甚至取缔平台运营资格。

网约车平台是一个新鲜事物,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态势。很自然,新事物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我们今后去逐步改进。但有一点,在这个网络还有科技改变生活的日子里,我们需要顺势而为,永远不能与趋势为敌。

律师简介

孙行政(微信公众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与资本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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