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网信办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送审稿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呵护其健康成长,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人们对网络的应用和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而一些借助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威胁、诽谤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欺凌、侮辱、诽谤等网络攻击。
按说,侮辱、诽谤、欺凌他人均属违法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惩戒。但之所以强调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特别强调网络攻击,主要在于,一是很多人觉得网络是虚拟世界,并未像现实世界那样处处受到约束,认为可以肆无忌惮地通过网络从事违法行为。二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好奇心较强,对网络世界充满好奇。然而其抗打击能力很弱,一旦遭遇侮辱、诽谤等攻击,其身心尤其是心理将受到不可逆转的创伤。其性格,人格,价值观及对外界事物的态度将改变。这些改变,有可能给其带来终生不利影响,甚至改变其人生轨迹。
殊不知,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的,但其背后均是具体的人在操控。因此,网络世界绝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攻击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惩戒。值得强调的是,由于互联网的扩散性,一些侮辱、诽谤的信息极易通过网络快速扩散至全国各地,给受害人带来不可逆转,难以消除的影响。如有高中生被他人怀疑是偷衣服的“小偷”,将其监控照片截屏至微博求人肉搜索,该高中生遭受网友指责和侮辱后,跳河自杀。这充分说明,在强大的网络攻击面前,脆弱的受害人是多么不堪一击,是多么需要受到免遭网络攻击的保护。
当然,严惩网络攻击未成年人,还需要更加完善的保护体系和惩戒机制。如按照当前的规定,诽谤、侮辱他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告诉才处理,除非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也即,如果受害人不通过收集证据并主动追责,公安机关不会主动调查责任人。这实际上对未成年受害人非常不利,其本身心智尚未成熟,很难搜集证据并提出控告,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如果没有公权力介入,受害人很难发现谁是网络另一端的攻击者,以致加害人逍遥法外,受害人欲哭无泪。由此,理当修正相关规定,当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攻击时,便由公安、网监等部门启动调查,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呵护未成年人免遭网络攻击的篱笆。如互联网、客户端、尤其是搜索引擎运营者应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设置关键词,及时屏蔽针对他人的侮辱、谩骂信息,并断开网络链接,避免损害扩大。还应将妥善搜集相关信息并提交职能部门,以减少调查难度,及时追查元凶。唯有如此,方能发挥预防、惩戒、保护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绿色、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