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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数据收集”问题的两难分析 隐私保护 数据收集 信息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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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数据收集”问题的两难分析。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开放与隐私保护由于性质差异,已成为一对天然矛盾体。斯皮内洛将“善”置于道德核心的道德分析框架,为这一网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指导。但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这一纲领中的“抱有善意”会引发“善/恶动机界定两难”和“动机/结果吻合度两难”问题;“优先取舍”则引出了“此消彼长/利益均衡两难”和“既得利益/隐含危害两难”问题。伦理学中的两大基本理论“目的论”和“义务论”可以为“隐私-数据收集”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


“隐私―数据收集”问题的两难分析 隐私保护 数据收集 信息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数据信息时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开放的社会。但在这个开放时代,如何保证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隐私已成为摆在伦理学家和公共政策制订者面前的严峻挑战。这一问题同样引起了国际伦理与信息技术协会(INSEIT)主要创始人理查德·斯皮内洛(Richard A.Spinello)的重视,他在其几乎每本著作中都花费大量笔墨来阐释和论证这一问题。纵观斯皮内洛的文献,有一个“至高道德”观点始终指引着他的“技术实在论”①方向([1],pp.1-9),这就是“善”。在他看来,“在网络空间中至关重要的就是传承卓越的人类善和道德价值”([1],p.49)。但在如何运用“善”来进行具体网络问题解决上,斯皮内洛讨论得不多。基于此,笔者试图从斯皮内洛“以善为核心”的道德伦理分析框架出发,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以下称为“隐私—数据收集”问题②)进行哲学层面的剖析。

一、斯皮内洛“以善为核心”的道德分析框架

斯皮内洛指出:“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是道德价值而不是工程师代码。”([1],p.44)但是这种将道德置于制高点的做法曾被学者质疑为是一种“道德乌托邦”[2]。事实上,斯皮内洛之所以如此界定是有其深刻理论根源的。这一观点源自于他对技术乌托邦论、技术决定论、技术中立论的系统解析:这三种理论虽不完全正确,但不乏可取之处[3]。技术乌托邦论乐观地认为人类能够根除技术所带来的一切负效应,这种说法给予人类运用技术改善自身状况并弥补技术缺陷以希望。但从现实来看,它的实用性有待加强,因为人类每次为解决网络问题而提出的新技术总将人类带入另一个困境,这是一个无限循环的难解之题。而技术决定论承认技术重要性的论点同样值得推崇,但它将技术夸大为超越人类控制能力、能够决定网络伦理走向独立力量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技术虽然重要,但若真将技术看作网络伦理的最终力量,那么人类最终将成为被技术控制的“奴隶”,而技术有可能真会如韦伯(Max Weber)所言,成为“幽禁人类存在的‘铁笼’”。与前两者相比,斯皮内洛的技术实在论更接近于技术中立论,即承认技术的工具性作用,但它与中立论者的区别在于:斯皮内洛认为技术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工具,它是在影响网络伦理四要素(法律、规范、市场、代码)③中具有主导性的力量,是制约其它要素的重要手段[4]。
正因为技术既不是人类完全的“救星”、又不是控制人类存在方式的“铁笼”,它只是一个在解决网络问题中起着主导作用性的工具;因此,要真正解决网络问题,就必须对掌握和操纵这一工具的“人类”有所规范,只有通过为人设定道德价值标准的方式才可能避免由技术引起的“内在容易滑倒的斜坡”[5]。同时,斯皮内洛强调,这一道德标准若要成立,则需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前提之上:(i)道德观念和原则对于规范负责任的网络行为具有指导性的作用;(ii)自由的、负责人的人类具有控制技术力量的能力([1],p.2)。

但是如何将这个“以善为核心”的道德分析框架应用于“隐私—数据收集”问题呢?或者说,这一道德分析框架在网络隐私问题中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又会产生何种问题呢?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首先要清楚“隐私是什么”。如果从有关隐私的文献中挑选的话,“控制说”和“限制接近说”会格外引人注目。前者的代表人物弗里德(Charles Fried)认为:“隐私就是当且仅当一个人能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6];而露丝·嘉韦逊(Ruth Gavison)将隐私定义为“限制他人对个人‘秘密’、‘匿名’、‘独处’三方面信息接近”[7]的观点,则是一种典型的限制接近说。在对这些理论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斯皮内洛总结道:在信息密集型文化背景下,隐私保护已经由“探究何谓人类自由”扩展到“探究个人对自身信息控制权利为何”上[8]。当隐私作如是讲时,“隐私—数据收集”的两难问题就出现了:如何既尽可能多地收集信息并应用于相关领域,又让当事人保有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利呢?
接下来,若要探析“以善为核心”的道德分析框架在“隐私—数据收集”问题中的意义,还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何谓善?但这是一个较“隐私”历史更悠久、更为难解的概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至善”,然而这个概念除了用“太阳喻”稍加提示外基本被他“道可道非常道”地沉默以对了[9]。亚里士多德则将“幸福”看作就是这种终极好(善)[10]。但我们能将这样的“善”界定作为“隐私—数据收集”的道德依据吗?即,尽量让数据收集者与/或数据被收集者(隐私被侵犯者)都获得幸福吗?很明显,这个概念并不适用于网络隐私问题。
就“善”这一概念而言,斯皮内洛也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在他看来,“个体间并不存在一致的善的基础”([11],p.74)。但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深入分析,笔者发现,他的善主要是围绕两方面展开的:其一,事件或提出解决路径之初要“抱有善意”,这是一种“内在善”,它是行动的重要理由和规范的最终来源([11],p.108);其二,判定事件或解决路径是否为善时要以“优先取舍”为标准。此即斯皮内洛“以善为核心”道德分析框架的主要内容。针对“隐私—数据收集”问题而言,“抱有善意”指的是在解决网络隐私问题之初内心要“保持一种善意”,这一理论源于康德的“天赋人权观念”,在斯皮内洛这里,“善意”是诸多天赋权利中最基本、最具代表性的观点[12]。而“优先取舍”是斯皮内洛针对隐私问题专门提出的一种解决思路:当隐私权和其它基本权利相冲突时,哪种权利应当优先是伦理学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1],p.136)。
但是当笔者用此两类观点分析隐私案例时发现,“隐私—数据收集”问题并不能彻底解决,而且还会出现一些更具体的两难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斯皮内洛提出过一个解决原则:不同类型的伦理推理有利于解决网络空间中出现的道德两难问题和社会问题([1],p.2),即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伦理理论来进行网络问题剖析([13],p.27)。故此,笔者选取了伦理学中的基本理论“目的论”(teleological)和“义务论”(deontological)来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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