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号八桂警事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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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法院
1
谢儒福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委会国太村一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罪犯谢儒福伙同绰号叫“阿扁”的男子于2013年11月19日利用盗取来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盛某的女儿,然后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来上培训课需交二门功课费用为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盛某的人民币33200元。案发后,罪犯谢儒福有自首情节,所骗得的钱财全部被收缴退还被害人。
2
杨名聪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荷塘镇六双旺久地村;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罪犯杨名聪于2015年2月经一梁姓男子介绍来到宾阳县县城后,伙同化名“江哥”的男子通过网络向江苏、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地的孟某、姚某杰以每张200元的价格收购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后转手高价出售。同年4月1日,罪犯杨名聪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的银行卡34张、U盾20个、手机卡17张。
3
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蒙村村委会杨村二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同仁街(户籍所在地:宾阳县宾州镇碗窑村委会六兴村二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罪犯杨能承、王国良伙同他人,窜到柳州市拉堡镇,在一出租屋内,利用在网上盗取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张某利、张某敏在新加坡留学的亲属,虚构急需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罪犯杨能承、王国良是从犯。
游
知
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宝水村委会同义村一队;
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委会老覃村五队;
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罪犯游知为非法获利,先从网名叫“螺丝猫”的人处购买一个钓鱼网站源代码后,再通过网名叫“忆网”的人有偿提供的“shell”绿标认证,使得该木马病毒可以通过杀毒软件的查杀。罪犯游知通过覃志胜将其制作的木马病毒出售给诈骗罪犯曾某宁(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曾某宁利用该木马病毒盗取他人QQ号码实施网络诈骗行为,诈骗被害人33000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罪犯游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罪犯覃志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
赵荣开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会石村二队;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4年4月12日,被害人陈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4万元人民币汇入某工行卡里。同日16时许,罪犯赵荣开持该工行卡,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工行新宾支行ATM取款20000元,随后其将卡内的19400元转入另一张工行卡内。接着其又持尾数为3669的工行卡在同一ATM取款6000元。案发后其领出的赃款26000元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6
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七里村委会中华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罪犯郑申华伙同同案人郑明(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微信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商定由郑明负责实施诈骗,郑申华负责领钱。2016年1月6日,郑明假冒被害人段某英的妹妹的微信号给被害人段某英发去微信信息,称朋友急需用钱,要求被害人将3万元汇入指定的工商银行账号。当日15时许,被害人将1.2万元汇入上述银行账户中。16时许,罪犯郑申华按照郑明的指示去工商银行卡到宾阳县大桥镇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处领钱,当场被民警抓获。
7
黎高健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宾阳县中华镇新塘村委会东门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罪犯黎高健于2010年4月至同年8月,使用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盗窃他人使用的QQ聊天工具,并用盗窃得来的QQ号码登陆互联网,冒用被盗Q号的使用者的身份,先后对被害人庄某、李某、郑某、金某实施诈骗,得款31000元人民币。
8
莫
德
龙
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宾阳县邹圩镇新华街村委会木山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罪犯莫德龙为实施诈骗用其本人身份证分别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办理银行卡,后由其他同伙分别盗取多名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的QQ号与被害人聊天,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75880元转入、汇入罪犯莫德龙的银行卡,其本人分得赃款7000元。
9
柴
彪
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兴家社区;
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退出的赃款2629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黄
燕
欢
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石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罪犯柴彪制作了一种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窃他人QQ聊天工具的木马病毒程序后,于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将该病毒程序以贩卖的形式提供给罪犯黄燕欢使用。罪犯黄燕欢使用该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实施诈骗,共诈骗得款45900元。案发后,罪犯柴彪退出出售病毒非法所得262925元。
10
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潘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潘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罪犯潘可辉、潘可立经密谋利用窃取他人的QQ聊天账号的方式互相配合共同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罪犯潘可辉利用木马病毒软件窃取了刘某芸的QQ账号与聊天视频 ,当日12时许,罪犯潘可立利用潘可辉盗取得来的QQ账号与聊天视频假冒刘某芸与被害人边某军视频聊天,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边某军人民币16000元,罪犯潘可立分得赃款10000元。案发后,罪犯潘可立退出赃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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